(一)一般性出产建造项目,依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0.4元(缺乏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水利水电工程建造项目,水库吞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规模之内。
(二)挖掘矿产资源的,建造期间,依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0.4元。挖掘期间,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依照挖掘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每吨0.2元。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出产井(不包含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计征,每平方米每年0.4元。每口油、气出产井占地面积不超越2000平方米的依照实践占地面积计征,超越2000平方米的依照2000平方米计征;丛式井毎添加一口井,添加计征面积不超越400平方米的依照实践占地面积计征,超越400平方米的依照400平方米计征。
(三)取土、挖沙(河道采砂在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沙、采石量计征,每立方米0.5元(缺乏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下同)。对交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法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四)排放抛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计征,每立方米0.5元。对交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法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一)建造校园、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建造项目的;
(三)依照相关规划展开小型农田水利建造、田间土地整治建造和乡村会集供水工程建造的;
三、收费根据:山西省开展和变革委员会、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水利厅联合发晋发改收费发[2018]464号文。
五、详细服务内容:大多数都用在水土流失防备和管理。包含:水土流失综合管理和生态修正;水土保持防备维护和监督管理;水土保持监测及征收管理工作经费;水土保持宣扬、规划、科研、技术推广;《水土保持法》及有关法令、法规规则的相关开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