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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则水土保持相关咨询问题与官方答复(201812)

发布时间:2024-03-31 来源:kaiyuncom

  我是基层行政审批工作人员。请问一下建筑垃圾消纳场(政府指定的,暂用国有平台公司的土地,有具体的经营管理单位。区域内的建设项目产生的弃土方可以有偿堆放在该消纳场内,消纳场达到饱和后,覆土回填封闭交回国有平台公司),无发改部门立项的相关手续,是否做水保方案?如需编报管理单位为申请单位吗?是否缴纳补偿费?我们大家都认为消纳场虽无立项文件,但有政府的相关会议纪要,并且从实质上它是了多个建设项目的弃渣场,发生了“土石方转运、堆存”,并且在消纳场建设期间还发生了“土石方开挖、填筑”,应当编报水保方案,取得合法手续,并按照批复的方案实施,避免堆放在消纳场的弃土、弃方产生新的水土流失。

  《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会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筑设计企业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根据法律规定,需要编报水土保持保持方案的应是生产建设项目,是否属于生产建设项目应根据其在发展改革等部门的立项(即实行审批制、核准制和备案制的项目)情况来定。因此,您提到的无立项要求的建筑垃圾消纳场不属于生产建设项目,无需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由于在建设期间和运行期间需要挖填土石方、扰动地表植被和排弃建筑垃圾等废弃土石渣,因此经营管理单位在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建设期间和运行期间应采取预防和治理措施,防止产生新的水土流失。

  今年7月,水利部办公厅出台了《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文件编写和印制格式规定(试行)的通知》(办水保〔2018〕135号),该文附件1为生产建设项目类型说明。是不是可能理解为附件1中列出的项目才为生产建设项目,未列出的默认为非生产建设项目?如果这个理解正确,此文对基层水保部门落实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制度将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2018年7月,水利部办公厅印发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文件编写和印制格式规定(试行)的通知》(办水保〔2018〕135号),该通知附件1对生产建设项目类型进行了说明,此说明是为了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文件编写格式而制定的。具体某个项目是否属于生产建设项目应根据其在发展改革等部门的立项(即实行审批制、核准制和备案制的项目)情况来定。

  尊敬的水利部领导:我是一名基层水利工作者,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行政审批过程中遇到如下困惑:社区体育文化公园项目和安置房项目是否在水土保持补偿费免征的法定情形之内呢,是否需要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请领导在百忙中帮忙答疑解惑,万分感谢!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第十一条明确了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情形。我们认为,该条款为穷尽式列举,仅包括所列的七种情形。因此,您提到的社区体育文化公园项目不属于以上免征情形,不适用该条款进行免征,应当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成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的批复》(国函〔2009〕84号),保障性安居工程主要是指廉租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和农村危房改造试点。您提到的安置房项目,如果属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则属于第十一条规定的免征情形,如果不属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应当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针对具体项目的具体问题,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您好,我目前做了个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在鱼塘上部架设光伏板发电。红线内现状有引水渠,项目建设时不扰动。鱼塘仅破除少量塘埂用于打桩机通行,采用静压桩,项目建成后仍进行渔业养殖,不改变土地利用性质。请问这类项目,引水渠及鱼塘是否要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

  《水土保持法》和《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因此,您提到的“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过程中需要挖填土石方、扰动地表、损坏植被的部分,应当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占用水域面积部分不属于占用土地面积的情形,无需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河道采砂需要编写水土保持方案吗?该类项目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有没有该类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

  《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理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任部门审批。根据法律规定,需要编制水土保持保持方案的应是生产建设项目,河道采砂不属于生产建设项目,无需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五条明确规定,河道采砂不属于应予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生产建设活动范围,无需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您好,请问政府投资的档案馆、文化馆、美术馆、博物馆、信访维稳中心等生产建设项目属于公益类项目吗?能否免缴水土保持补偿费?

  2014年1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了《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第十一条明确了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情形,其中第一种免征情形为“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

  我们大家都认为,该条款为穷尽式列举,仅包括公益性的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六类公益性工程项目。因此,除《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免征情形外,都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减免。

  同一块地先由工业园区负责五通一平,然后交由建设单位进行厂房建设等。请问此种情况水土保持方案由谁编制?谢谢

  工业园区的“五通一平”建设,对地表扰动强烈,植被损坏多,挖填土石方量大,极易造成十分严重的水土流失,是水土保持方案重点要解决的问题,必须纳入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因此您提到的工业园区“五通一平”应当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近期,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在各类开发区推行由政府统一组织对一定区域内水土保持等事项实行区域评估,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进一步明确,积极推广“区域评估”,由政府组织力量对一定区域内水土保持等进行统一评估。目前,我部正在积极研究和制定在各类开发区推行水土保持区域评估的有关制度和规定。

  1.水保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生产建设项目需要编报水保方案,那么什么是生产建设项目?包括哪些类别?如何区分和认定?

  2.经发改部门立项(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是否认定为都是生产建设项目,都需要做水保方案?如果不是如何区分?

  3.水利的小流域治理、水源节灌、饮水安全、水库除险加固、河道整治、中小河流治理、生态修复这些国有资金项目应该都有立项,是否属于生产建设项目,都做水保方案吗?

  根据《水土保持法》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等其他容易发生水土流失区域开办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需要挖填土石方、扰动地表、损坏植被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任部门审批。根据规定,需要编报水土保持保持方案的应是生产建设项目,是否属于生产建设项目应根据其在发展改革等部门的立项(即实行审批制、核准制和备案制的项目)情况来定。因此如果项目属于生产建设项目,但在建设过程中没有挖填土石方、扰动地表、损坏植被的,无需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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