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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环境污染举报奖励再出台《细则》500万元奖金等你来拿

发布时间:2024-08-11 来源:活性炭系列

  为有效打击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鼓励公众热情参加环境保护,日前,省环保厅出台实施了《河南省环境污染举报奖励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据该厅相关负责的人介绍,今年我省将从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专项经费中专门安排500万元,用于环境污染防治有奖举报。

  省环保厅去年底实施了《河南省环境污染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在此基础上,《细则》重点对奖金额度分配、举报核实、奖金发放办法、领奖程序等进行了细化和补充,使举报奖励更便于操作和实施。

  (二)施工工地、煤场、料场、堆场等未采取密闭、苫盖、喷淋等有效防尘措施,造成扬尘污染的;

  (六)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未批先建”、“批建不符”、“久拖不验”、“未验先投”的工业项目;

  (七)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槽车等排放工业废水、废液的,倾倒废酸等;

  (九)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或备案,非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

  (二)来信来访举报:河南省环境保护厅信访办,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顺河路1号,邮编:450004;

  (一)河南省环境保护厅转交省环境监察总队或有关部门查处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查处情况书面反馈到省环境投诉受理中心;

  (二)河南省环境保护厅转交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护局、郑州市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进行查处,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查处情况书面反馈到省环境投诉受理中心;

  (三)河南省环境保护厅转交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办或省驻各地督察组现场查实并将查处情况书面反馈到省环境投诉受理中心;

  1.城市建成区、高速公路两侧及风景名胜区可视范围内锅炉、炉窑烟尘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的;燃煤茶浴锅炉、燃煤大灶、经营性小煤炉等烟尘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的;

  2.建设(拆迁)工程项目施工、未利用地综合开发项目工程、堆场、土壤等未按要求采取一定的措施产生扬尘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的;

  3.拉运商砼、建筑材料等运输车辆、渣土运输等未按要求采取一定的措施产生扬尘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的;

  6.加油(气)站、储油(气)站、油(气)罐车等未安装或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重型柴油车、非道路机械未按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破坏车载诊断系统的;

  1.建设年产5000吨以下的造纸厂、年产折牛皮3万张以下的制革厂、年产500吨以下的染料厂、采用“坑式”和“萍乡式”、“天地罐”和“敞开式”等落后方式炼焦、炼硫的企业和要求关闭或停产的土法炼砷、炼汞、炼铅锌、炼油、选金和农药、漂染、电镀以及生产石棉制品、放射性制品的企业和小炼油厂、小火电厂、小钢铁厂、小玻璃厂、小水泥厂、小煤矿的;

  3.新、改、扩建项目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保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制度,擅自生产的;

  6.擅自建设国家明令禁止的“十五土(小)”“新五小”企业或被取缔后擅自恢复生产的。

  2.私自将危险废物、废旧放射源和其他放射性固态废料送交无资质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擅自处置的;

  3.“黑加油站”以及机动车检验测试的机构违法进行机动车排放污染定期检测或未依规定检测的。

  2.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等方式排放、倾倒污水以及利用其它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2.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受到50万元(含)以上罚款或有关人员依法受到行政拘留或追究刑事责任的;

  (一)举报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经调查核实后,工作人员在15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奖;

  (二)工作人员电话通知举报人领奖时应登记举报人基础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银行账号,并将身份证复印件、银行账号和联系方式发送到或传线;

  (三)有奖举报奖金发放可采用当场领取、发放单位统一经银行转账或电话充值方式来进行受领;

  (四)举报人获得奖金包含个人所得税的,举报人应依法向税务部门做申报和缴纳;

  (五)工作人员要如实填写《环境污染举报信息核查登记表》和《环境污染举报奖金发放登记审批表》,按规定程序审批发放。

  (一)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应携带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前往负责通知领奖的环境保护部门领取奖金;

  (二)举报人领取奖金时,因特殊情况委托别人代领的,应出具委托书、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三)举报人不愿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的,可通过银行转账或电话充值方式来进行受领;

  4.举报人通过正常途径进行举报,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信访秩序及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

  5.举报人反映的情况真实客观,没有捏造、歪曲事实和诬告陷害他人的行为,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有协助查明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义务。

  6.故意捏造、诬陷或制造事端、恶意举报、严重扰乱公务的,环保部门提请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来追究其法律责任。

  1.对举报同一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不得重复奖励,只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举报时间顺序以受理举报登记的时间为准;

  3.举报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被查处且已结案,排污单位再次涉及嫌疑违反法律排污的,能够继续举报,经查证确属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可再次获得奖励;

  4.任何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取消其奖励资格;已经奖励的,收回奖金并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实施细则》要求,举报受理、处罚、奖励等相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对泄露举报人情况、打击报复举报人行为的,依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照法律来追究其刑事责任。

  《实施细则》还规定对未按照本细则规定举报或举报事实不清、举报对象不明,举报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已被立案查处或尚未结案、举报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在限期整改期间内的不予奖励。(李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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