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持续提升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助力美丽中国建设的重要保障。
今年4月,生态环境部发布了新修订的《排污许可管理办法》,并已于7月1日开始施行。
《实施方案》对《排污许可管理办法》中将固废、噪声纳入排污许可内容、强化排污许可的事中事后管理、强化与环评、验收、总量、统计等制度的衔接、加强对排污许可的清单式执法检查等要求,再次做出强调。
《实施方案》共3990个字,有16个方面的内容。具体来说,有以下6个重点: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25条要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将排污许可执法检查纳入环境执法年度计划,并合理确定检查频次和检查方式。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41条要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定期开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落实情况的检查。
《实施方案》提出了开展现场核查的要求,明确“对首次申请或者因涉及改(扩)建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去向变化、排放口数量增加而重新申请的排污许可证”的,要进行现场核查。
《实施方案》还要求,对于首次申请排污许可证的,按照20%的比例每年滚动开展常态化抽查;对于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的,按照10%的比例每年滚动开展常态化抽查。
《实施方案》在《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与环评、总量控制、自行监测、环境统计、环保税等制度的衔接,并明确探索与电磁辐射、伴生放射性、入河(海)排污口设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环境信息公开披露等制度的衔接。
在与环评的衔接方面,深化排污许可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建设项目环评的改革联动,统一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方法,将环评文件及批复中关于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排放量、排放方式及特殊监督管理要求纳入排污许可证。优化排污登记表内容,适应环评改革需求。
在与总量控制的衔接方面,首次核发排污许可排放量,要根据总量控制指标、环评文件及其批复的污染物排放量来合理确定。排污单位实施的减排工程措施及主要污染物的削减量,要在许可证中记载。推动环境质量不达标地区通过提高排放标准或者加严许可排放量等措施,实施更为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在与环境统计的衔接方面,明年开始试点全国火电、钢铁、水泥等重点行业全面衔接,制作统一信息报表,纳入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统一填报。到 2027 年,推动许可证执行报告数据全面应用于生态环境统计,实现一个企业、一个口径、一套数据。
在与环保税的衔接方面,推进基于许可证执行报告数据的环保税征管协作机制。持续完善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与金税系统数据对接与共享机制。到 2027 年,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数据成为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的重要依据。
《实施方案》在《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强调环境执法部门要加强对排污许可重点管理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的依法安装、使用、联网和正常运行等情况的执法检查。建立以许可证为主要是根据的日常环境执法监督工作体系,开展固定污染源的“双随机、 一公开”日常监管。
同时要求,监测部门要做好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中自行监测方案的合规性核查、执法检查的技术上的支持,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给排污许可审批和环境执法部门。排污许可审批部门要根据自行监测执法检查、合规性核查结果,督促排污单位依法变更或者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按时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实施方案》还要求严惩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加大对排污许可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震慑力度,将排污许可制度执行过程中存在的明显问题线索纳入生态环境监督帮扶范畴。
《实施方案》明确要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推动实施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排污许可证的动态管理。建立排污许可与污染源排放清单、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数据共享、动态关联匹配和联动管理机制。
《实施方案》还要求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要求,做好入河(海)排污口管理与排污许可管理的衔接。完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联合监管和信息共享机制,载明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应采取的污染控制措施。
《实施方案》要求,排污单位要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明确关键岗位责任人和责任事项,规范排污许可日常管理,严控污染物排放。
排污单位要建立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及执行情况自我核查、自我监督的工作机制,实行自主申领、自我承诺、自行监测、自主记录、自主报告、自行公开。
《实施方案》还要求,排污单位要如实填报污染物排放信息,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按照生态环境法律和法规规章等管理规控制污染物排放。
到2025年,全面完成工业噪声、工业固态废料排污许可管理,基本完成海洋工程排污许可管理;制修订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方法等一批排污许可技术规范;完成全国火电、钢铁、水泥等行业生态环境统计与排污许可融合。
到2027年,实现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全部许可管控,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全面落实,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要素、全联动、全周期管理基本实现。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