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实施工程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例如,对危险化学品泄漏等可能对周边群众和环境产生危害的事故,施工单位理应当在向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的同时,及时向可能受到影响的单位、职工、群众发出预警信息,标明危险区域,组织、协助应急救援队伍救助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后,相关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事故现场是追溯判断发生意外事故原因和事故责任人责任的客观物质基础。从事故发生到事故调查组赶赴现场,往往需要一段时间,而在最近一段时间里,许多外因,如对伤员的救护、险情控制、周围群众围观等都会给事故现场造成不一样程度的破坏,更不可思议的是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情况。如果事故现场保护不好,一些与事故有关的证据难于找到,将直接影响到事故现场的勘查,不便于査明事故原因,进而影响事故调查处理的进度和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