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记者从茂名市税务局了解到,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进一步标准因排放污染物品种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排污单位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核算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5月7日发布《生态环境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核算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办法的公告》(生态环境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6号)。公告全文如下:
一、归于排污答应办理的排污单位,适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排污答应证申请与核发技术标准中规则的排(产)污系数、物料衡算办法核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排污答应证申请与核发技术标准未规则相关排(产)污系数的,适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排放源统计调查准则规则的排(产)污系数办法核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二、不归于排污答应办理的排污单位,适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排放源统计调查准则规则的排(产)污系数办法核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三、上述景象中仍无相关核算办法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在的状况,科学合理拟定抽样测算办法。
四、本公告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关于发布核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办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81号)一起废止。《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环境保护税有关问题的告诉》(财税〔2018〕23号)第一条第二款一起改按本公告规则履行。
生态环境部将当令对排污答应证申请与核发技术标准、排放源统计调查准则规则的排(产)污系数、物料衡算办法来进行制修订,排污单位克己修订后的排(产)污系数、物料衡算办法施行之日的次月起(未明确施行日期的,以发布日期为施行日期),根据新的系数和办法核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