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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政府采购领域串通投标整治工作 协调联动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4-29 来源:kaiyun官方网站下载

  完善问题线索、投诉、案件办理联动协同机制,加强政府采购监管的系统性、协同性

  (一)串通投标线索类型。财政部门对在投诉举报、专项检查、日常监管中发现的,或巡视巡察、纪检监察、审计监督发现并移交的串通投标问题线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开展核实工作。

  (8)成立多家公司串通投标,包括投标人的法定代表、负责人、股东、高管存在重合,投标人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文件接收地址相同,投标人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交叉持股等;

  (9)不同投标人在下载电子招标文件或提交电子投标文件中,软件加密锁号、IP地址、MAC地址、CPU码和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相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资料制作出自同一份U盘文件;

  (二)开展协作核查条件。通过行政手段无法核实,但存在串通投标犯罪嫌疑的,财政部门可邀请公安机关共同参与协作核查工作。公安机关应积极努力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三)办理结果反馈。通过协作核查,发现串通投标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及时立案打击,并将工作情况书面反馈财政部门。经核查,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财政部门依法作出处罚。

  (一)案件移送条件。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领域发现的串通投标案件,涉嫌以下情形之一,依法需要立案追诉的,应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

  (1)损害采购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串通投标的;

  (二)案件移送要求。财政部门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串通投标犯罪案件,应当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建议移送的案件应当由内部有关机构或工作人员做复核。复核机构或者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建议移送案件的事实是否清楚、材料是不是齐全、程序是不是合乎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等情形做复核,并提出移送处理意见,报本级财政部门负责人审批。

  (三)案件移送资料。财政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串通投标犯罪案件,应当提交《串通投标案件移送通知书》,并附下列材料:

  财政部门向公安机关提交《串通投标案件移送通知书》时,应当附送案件件移送通知书送达回执。

  (四)分类开展处理。公安机关对财政部门移送的涉嫌串通投标罪案件,应当在案件移送书的回执上签字,并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对属于本公安机关管辖的,假如发现移送的案件材料不全的,应当书面告知移送的财政部门进行补正;移送的案件材料齐全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案件审查。

  (2)对属于公安机关管辖但不属于本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财政部门。

  (3)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退回移送案件的财政部门,并书面说明理由。

  (五)办理结果反馈。公安机关进行案件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财政部门;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财政部门,相应退回案卷材料。

  加强信息共享,检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办理结果,公安部门应当及时告知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发改部门、公安机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着眼新时代实战需要,加强四方数据资源汇聚,探索推进数据线上实时共享共用,全力打造“领域性数据高地”;探索建立跨部门综合监管业务支撑系统,开展业务协同、资源共享的串通投标跨部门综合监管应用场景,完善信息共享、监测预警、分析评估、证据互认、联合检查等相关功能。

  财政部门与公安机关在开展涉及政府采购领域串通投标案件调查或问题线索协作办理的工作时,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在调阅资料、查询信息等方面予以支持配合,共享信息资源,提升工作效率。调取资料、查询信息要遵守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和工作纪律的有关规定。

  各级财政部门、发改部门、公安机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建立常态化沟通交流机制,明确联络员,在整治政府采购领域串通投标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工作中相互支持、紧密协助。通过文件抄送、情况通报、会议协商等方式,及时交流核查、处罚处理结果等相关工作情况。加强政府采购和刑事司法衔接,研究、解决法律适用问题和执法难点,指导案件和线索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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