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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大家下午好!我是市财政局采购办主任邵洁笙,很谢谢大家参加本期在线访谈活动。今天我们邀请了深圳市财政局党组成员、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党委专职书记王兆超出席访谈活动,一同参加的还有市财政局采购办四级调研员张富刚,市财政局采购办二级主任科员李文卿等,今天的主题是采购代理机构行业自律签约暨政策业务培训在线互动交流。下面,请王书记作动员讲话。
【深圳市财政局党组成员、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党委专职书记 王兆超】同志们,大家好。很高兴今天能有机会在这样的平台上与大家做沟通交流。近年来,深圳政府采购沿着法治化管理的主线稳步推进,法规、制度体系不断健全,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逐步扩大,采购政策成效不断显现,我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一直在优化。我们举办采购代理机构行业自律签约暨政策业务培训会,就是要逐步宣讲我市政府采购政策,规范政府采购流程,提升采购代理机构专业能力,倡导广大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活动中依法履职、诚信经营,共同构建“公开、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交易秩序。借此机会,我讲三点意见:
一是采购代理机构为优化我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构建良好政府采购交易秩序发挥了及其重要的作用。市委、市政府从2017年起,每年都将优化营商环境定为“一号改革工程”,制定实施营商环境改革系列政策。2021年7月,我局印发了《关于逐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从8个方面提出了32项优化措施。各采购代理机构在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措施、执行统一的制度规则、协助开展事中事后监管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为优化我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是主管部门对加强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构建良好政府采购交易秩序提出了新要求。为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财政部于2018年出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要求开展代理机构综合信用评估,加强代理机构行业自律等。2020年6月,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公共资源交易改革工作方案》,提出要提高政府采购代理等中介服务专业化水平,加强中介服务行业自律。2021年4月,财政部印发《关于2021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出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价指标体系》,将公司基本情况、企业业绩和人员情况、企业管理情况、企业信用情况纳入监督评价范围。总的来看,近年来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有新的要求,形成“引导和监督”并重、“行业自律和执法检查”并行的新监督管理模式,鼓励和支持采购代理机构健康发展。
三是加强行业自律、构建良好政府采购交易秩序是支持采购代理机构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采购代理机构是政府采购活动的主要参与者,加强行业自律、构建良好政府采购交易秩序是支持采购代理机构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各采购代理机构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自身内控建设,完善人员和场地管理,自觉恪守廉洁底线,以实际行动落实“依法履职、诚信经营、廉洁自律、公平竞争”的公约精神;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主管部门发布的政府采购政策文件,聚焦走专业化、差异化发展之路,推动政府采购活动从程序合规走向专业化发展,不断的提高行业竞争力。
【主持人】王书记从发挥采购代理机构作用、落实主管部门新的监督管理要求以及加强行业自律等三个方面提出了具体工作要求,请大家学习领会,做好贯彻落实。接下来请李文卿同志讲解采购代理机构业务流程。
【深圳市财政局采购办二级主任科员 李文卿】大家下午好,今天我就采购代理机构业务流程及有关政策进行解读。
一是采购活动流程及相关规定。采购代理机构业务流程包括:按委托类型签订招标代理协议、编制采购文件、发布招标或谈判公告(文件)、抽取专家、开标评标、送交评审报告、发布中标(成交)公告、发送中标(成交)通知书等,具体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及其细则、《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等规定实施。
二是如何高质量编制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编制总体要求是不得非法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导向功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自然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招标文件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具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执行。
三是常发问题典型案例讲解。以财政部指导案例为参考,招标文件编制中常发问题包括:采购文件未落实政府采购政策,以特定金额业绩作为评审加分条件,变相设置经营年限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设置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评审因素,评审因素未量化细化,评审因素设置或变相设置所在地,中标公告信息不全等。四是其他易发问题讲解。最重要的包含中标(成交)公告信息不全,评审现场管理不规范,录音、文件、档案保管不善等。
【主持人】感谢文卿同志的讲解,现在,请大家在评论区留言,咱们进行互动交流。
【深圳市财政局采购办主任 邵洁笙】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财办库〔2020〕50号),中标公告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项目名称、编号、中标人名称、地址、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中标公告期限及评审专家名单等。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应公告其《中小企业声明函》,其中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机密的不得公开。
【网友(友和招标)】你好,请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的最新政策有哪些?
【深圳市财政局采购办四级调研员 张富刚】一是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二是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建设项目中,适宜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三是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对符合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6%-10%提高至10%-20%,具体政策详见《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深圳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有关事宜的通知》(深财购〔2022〕15号)等规定。
【网友(加乐咨询)】好的,请问哪些情形属于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深圳市财政局采购办二级主任科员 李文卿】这个是根据《深圳市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编制工作指引(2020年版)》,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招标文件将国有、独资或合资等所有制形式作为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招标文件将企业、事业单位或自然人等组织形式作为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的注册地(总部)在某行政区域内,或要求在某行政区域内有分支机构等作为资格条件。
【网友(采联国际)】关于评审因素未量化细化,能否举例说明,哪些情况属于此类情形?
【深圳市财政局采购办二级主任科员 李文卿】根据财政部指导案例27号,以下情形属于评审因素为量化细化,如:招标文件评审因素技术服务部分“详细工作方案”表述为:“根据招标文件的需求和投标文件相应情况做横向比较,分档评分:评价为优得100%分数,评价为良得70%分数,评价为中得40%分数,评价为差不得分”;又如:评标信息虽未载明横向比较,但表述为“服务方案:投标人根据本项目服务内容提供服务方案,优得80%-100%分数,良得60%-80%分数,中得30%-60%分数,差得0-30%分数”。
【主持人】好的,今天的在线访谈就到这里,访谈结束后我们将把本次在线访谈的内容公布在深圳市财政局官网、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互动交流”-“在线访谈”栏目中,以供大家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