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生产建筑设计企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等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剥离和弃渣综合利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渣要及时运至方案确定的专门场地。依照方案要求合理的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控施工期间会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项目开工前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向德保县水利局提交水土保持监测季度报告。
四、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出现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出现重大变更,应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水行政主任部门或其他审批部门审批。
五、本项目在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生产建筑设计企业应当在水土保持自主验收3个月内,向我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筑设计企业不得投产使用。
六、本方案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效期为3年。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建设开工的,生产建筑设计企业应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局申请重新审核。项目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重新审核的,或虽提出重新审核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许可文件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