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 水利部令第 53 号) 中明确规定,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生产建筑设计企业应当按照水利部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其中,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由生产建筑设计企业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
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 试行) 》及相关文件要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应重点对建筑设计企业水土保持法定义务履行情况、水土流失防治任务完成情况、水土保持设施质量、水土流失防治效果、水土保持工作组织和管理情况做全面、真实、客观和科学的分析。
建筑设计企业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的责任主体,必须履行生产建设项目全过程水土流失防治法定义务。
为此,验收报告需关注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含变更) 编报情况、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情况、水土保持监测及监理开展情况、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情况等建设单位应尽的法定义务履行情况。
一是要依照方案编制时所依据的主体工程设计文件,分析评价水土保持方案( 含变更) 的编报、审批手续是否完备;
二是要根据项目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资料是否齐全,分析水土保持措施是否纳入主体设计中;
三是要根据项目开工时间、水土保持监测委托和实施时间,分析项目是否及时开展了水土保持监测工作;
四是要根据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组织机构,工程的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及采取一定的措施的有效性,对工程水土保持监理做多元化的分析评价;
五是要对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是否及时和足额缴纳进行说明,对其变更及合规性进行分析
水土流失防治任务完成情况应以水土保持方案( 含变更) 及其批复、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及其审批( 审查、审定) 意见为依据。
验收报告要关切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及其变动情况,弃土( 渣)场和取土( 料) 场及防护情况,水土保持工程、植物及临时措施实施情况。
对于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及其变动情况,需通过查阅监测资料、工程征占地资料,利用无人机、遥感影像、全站仪等先进的技术方法和方法,分析工程扰动是否得到一定效果控制。
对于弃土( 渣)场和取土( 料) 场及防护情况,需通过复核弃土( 渣) 场和取土( 料) 场的设计和质量评定资料、防护设施实施情况、安全稳定情况等,对其是不是满足水土流失防治要求做重点分析。
对于水土保持措施实施情况,需对水土保持措施体系的完整性及措施体系布设是不是满足水土保持方案设计的基本要求进行详细分析;
需重点分析各防治分区的水土保持工程、植物措施的工程量是否按照水土保持方案设计实施,实施标准是否降低,水土保持功能是否降低,水土保持措施能否有效发挥作用;
对于临时措施需分析在建设期间是否及时采取了临时保护措施及其效果发挥情况。
根据项目水土保持监理总结报告和已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在对方案批复与实际实施的水土保持措数量作对比分析的基础上,重点复核水土保持设施质量,包括水土保持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的验收资料( 含验收签证和鉴定书) 是否齐全,并对其真实性进行现场复核;
复核水土保持工程( 不含隐蔽工程) 措施的外观、数量和效果等,尤其是弃渣场,应根据弃渣场选址、堆渣量、最大堆渣高度和周边重要防护设施情况,开展必要的稳定性评估; 复核水土保持植物措施的组成、数量、成活率和景观效果等。
根据水土保持监测成果,重点分析工程扰动范围内的水土流失是否得到一定效果控制,实施的水土保持设施功能是不是正常和有效,计算和分析水土流失各项防治指标能否达到已批复水土保持方案的要求。
同时要对项目现场是否有侵蚀沟、滑坡、崩塌等水土流失现象,是否有渣体溢出、排水不畅、植被恢复不到位以及地表等问题进行重点调查和分析,明确项目建设是否造成了水土流失危害、重要防护对象是不是真的存在严重水土流失危害隐患。
根据工程建设真实的情况,重点分析建筑设计企业对水土保持工作的重视程度,包括组织领导机构是否健全、人员配备是不是到位、责任分工是否明确、组织管理运行是不是正常、有关水土保持制度是否完备、水土保持工程招投标及合同执行是否规范;
分析各级水行政主任部门对项目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意见,以及建筑设计企业和各参建单位的回复,逐项复核和分析监督检查意见的落实和相应整改情况;
分析水土保持补偿费是否按照征占地范围足额缴纳,免缴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手续是否齐全,水土保持设施管护单位是否落实到位,管护责任是否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