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会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筑设计企业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根据《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规定,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五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上5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一千立方米以上五万立方米以下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一千立方米的,不再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由生产建筑设计企业和个人依法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根据《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对开办会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未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告表或者填报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任部门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告表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填报水土保持登记表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函》(闽发改价格函〔2023〕199号)规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降低或丧失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筑设计企业和个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的,每平方米1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或者按照弃土弃渣一次性计征的,每立方米1元(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下同)。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在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的,每平方米1元;或者按照弃土弃渣(含探矿洞渣)一次性计征的,每立方米1元。开采期间,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吨0.25元计征。
(三)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1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排放量每立方米1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一)建设公益性的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防洪等工程建设项目的;
(三)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