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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宁县水利局关于宁德美闽旅游服务运营中心水土保持方案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10-07 来源:活性炭系列

  我局于2024年7月16日收到并受理贵公司提出的宁德美闽旅游服务运营中心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审查的申请。经程序性审查,我局认为贵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等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下:

  (五)同意方案水土保持总投资126.15万元,其中:水土保持补偿费2.7545万元。

  (二)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明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落实水土保持保护措施。依照方案要求合理的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控施工期间会造成的水土流失,及时对施工造成的地表进行生态恢复。

  (一)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出现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出现重大变更,应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水行政主任部门审批。

  (二)本项目在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向水行政主任部门报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筑设计企业不得投产使用。

  (三)水土保持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满3年,生产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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