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是防治水土流失,保护、改良和合理规划利用水土资源,建立良好生态环境的工作。运用农、林、牧、水利等综合措施,如修筑梯田,实行等高耕作、带状种植,进行封山育林、植树种草,以及修筑谷坊、塘坝和开挖环山沟等,借以涵养水源,减少地表径流,增加地面覆盖,防止土壤侵蚀,促进农、林、牧、副业的全面发展。对于发展山丘区和风沙区的生产和建设、减免下游河床淤积、削减洪峰、保障水利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保证交通运输、工矿建设、城镇安全,具有重大意义。
水土流失是指由于自然或人的因素的影响、雨水不能就地消纳、顺势下流、冲刷土壤,造成水分和土壤同时流失的现象。根本原因是地面坡度大、土地利用不当、地面植被遭破坏、耕作技术不合理、土质松散、滥伐森林、过度放牧等。水土流失的危害主要体现在:土壤耕作层被侵蚀、破坏,使土地肥力日趋衰竭;淤塞河流、渠道、水库,降低水利工程效益,甚至导致水旱灾害发生,严重影响工农业生产;水土流失对山区农业生产及下游河道带来严重威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相关条例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会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筑设计企业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任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出现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筑设计企业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任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