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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此青绿 法护生态增益江淮颜值

发布时间:2024-08-11 来源:活性炭系列

  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采取巡回审判的方式,在庙首林场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以碳代偿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洪 骏 摄

  新安江畔,全省首个“司法保护新安江工作站”沿江设点,筑牢生态保护司法屏障;

  从皖北平原到皖南山区,从长江岸线到淮河之滨,全省环境资源审判庭星罗棋布;

  在8月15日全国生态日来临之际,俯瞰江淮大地,只此青绿间,一幅由司法之笔绘就的绿色生态画卷正徐徐展开。

  法护生态,绿色先行。近年来,我省法院深入贯彻习生态文明思想和习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积极探索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审判“三合一”改革,为美丽安徽建设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之前不清楚自己的行为会触犯法律,通过法官耐心细致的解释,我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我愿意赔偿。”面对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保护审判庭法官的释法说理,被告汪某深受触动。

  汪某多次在菜子湖周边捕捉野兔、野鸭等野生动物以及在禁渔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总价值7716元。受理案件后,法官充分听取公益诉讼起诉人及被告的诉辩意见,并通过上门释法说理,促使公益诉讼起诉人与被告汪某达成了调解协议,汪某当即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和鉴定费用。

  铜陵中院环境保护审判庭是全省首家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也是我省探索环境资源案件“三合一”审判模式迈出的关键一步。

  现如今,环境资源审判庭已在全省遍地开花:省高院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合肥中院设立合肥环境资源法庭,15家中院及82家基层法院加挂环境资源审判庭牌子或设立专门的环资审判组织。另外,我省还设立环境资源人民法庭、巡回法庭9个,逐步形成了专门化的环境资源审判组织体系。

  跨区域性是环境资源案件特征之一。如何下好环境资源审判一盘棋?我省法院打破行政区划壁垒,在深化案件集中管辖上下功夫,最大限度地考虑流域、生态功能区等在确定管辖或生态环境修复中的重要作用。

  长江安庆段有184公里,因其独特的地理水文环境,是江豚等重要水生物种的栖息地和保护地。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施行当日,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广圩法庭挂牌设立长江干流(安庆段)环境资源审判法庭,审理长江航运公安局安庆分局侦办的环资案件。

  专门化组织离不开专业化审判力量。我省法院在提升审判队伍素养的同时,向“外脑”借力,不断探索专业陪审员、技术调查官、法庭技术顾问和专家辅助人等制度。如蚌埠中院、阜阳中院、合肥铁路运输法院等出台环境资源审判咨询规范,组建环境资源审判咨询专家库,提升涉案事实、证据、司法鉴别判定查明质效。截至目前,全省环境资源审判咨询专家库共有66名成员。

  “一、二、三,放!” 随着一声号令响起,一盆盆活蹦乱跳的小鱼苗被缓缓倒入河中,河面溅起朵朵水花。7月4日,舒城县人民法院联合县检察院、县农业农村局在杭埠河流域堰池段水域开展生态损害赔偿增殖放流活动,共计投放15万尾鱼苗。而这些鱼苗正是由违法者出资购买。

  遵循“谁破坏、谁修复”的司法方针,全省法院在确定受损生态环境的修复方案时,充分考量地域生态环境特点、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效益以及当事人的经济承载力,落实以生态环境修复为中心的损害救济制度。

  房某某等6人于2019年11月23日在北淝河蚌埠市淮上区段,用机械泵吸式采捕船掠夺性采捕天然水域中底栖动物摇蚊科幼虫(俗称“红虫”),被该区农业农村水利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现场查获摇蚊科幼虫41.5斤。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时,考虑到红虫难以合法获取且增殖放流成活率较低等因素,采纳了放流鱼苗、螺蛳等水生动物,培植湿地水生植物等方式,修复水生态环境。

  旌德县庙首林场,是全国首批碳汇交易地,我省首家碳中和试点单位。2023年5月31日,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采取巡回审判的方式,在林场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以碳代偿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该案系全省首例以碳代偿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入围全国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3年度十大案件45个候选案件之一。

  2022年5月至6月,宋某在未办理采伐证的情况下,擅自雇佣他人在旌德县版书镇采伐林木431株,立木蓄积26.0673立方米,造成森林服务功能损失和生态修复费用共计3863.58元。宣城中院当庭宣判被告宋某向庙首林场认购碳汇80.49吨(48元/吨)用于替代履行生态环境赔偿责任。

  “考虑到宋某采取的是间伐,且原地尚有其他竹木及低矮植被,补植复绿意义不大,以碳代偿能够有效克服修复时间、场地条件、管护能力等限制。”案件承办法官介绍道。

  聚焦“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目标要求,我省各地法院因地制宜、因案施策,探寻生态修复“最优解”:石台县对于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破坏生态案件裁定先予执行,及时保护居民饮用水水源,避免损害逐步扩大;马鞍山中院将劳务代偿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替代履行方式,以当地相应工资标准等确定劳务代偿方案;芜湖弋江区法院联合区检察院、自规局等出台《关于建立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劳务代偿协作机制的意见(试行)》,明确对经济赔偿能力不够的责任人,可以判令其从事环保劳动服务。

  在“世界环境日”来临之际,6月4日,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来到淮河流域蚌埠闸,在案发地附近对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进行巡回审判。法官寓教于审,以案释法,引导群众自觉保护生态环境。

  “听了你们的讲解,我才意识到环保的重要性,今后一定注意自己的行为举止,牢记环保宗旨。”6月5日,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积极做出响应区政府环保宣传号召,摆摊普法,干警们对环境保护法的生动讲解,吸引群众驻足聆听。

  生态环境保护离不开社会大众的广泛参与。结合重要生态时间节点,通过公开庭审、巡回审判、面对面讲解等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已成为全省法院扩大普法覆盖面的重要抓手。

  单丝不成线,独木不成林。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全省法院逐渐形成一个共识: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不能仅凭一家之力、一地之谋,而应注重协同联动,创新司法协作。

  省高院与省检察院统一非法狩猎行为入罪标准,与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联合下发《安徽省深入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工作方案》,与省生态环境厅、省检察院等联合制定《关于加强完善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协作机制的意见》等,促进环境资源司法保护与环境执法的有效衔接。

  蚌埠、芜湖、铜陵等中院先后与市生态环境局、市林业局、市河长办等构建协调联动机制,发挥环境资源司法保护整体效能;合肥铁路运输法院积极地推进建立部门协调联动工作机制,不定期召开专项工作会、案件讨论会,联合开展宣传活动,形成生态环境保护合力。

  3月22日,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在孔店乡举办蔡城塘生态环境司法修复基地揭牌仪式。像这样的生态修复基地,全省目前已建成39个。基地集生态司法修复、巡回审判、法治宣传、警示教育等功能为一体,旨在强化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有效衔接。

  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秉持这一理念,全省法院聚焦环境污染案件中反映出的行业管理、社会治理等漏洞,共发出司法建议23件,进一步助力有关部门完善机制。

  一江碧水,将沿岸省市紧紧连接的同时,也将各地的司法力量凝聚在一起。近年来,我省法院不断拓宽区域司法协作路径:

  省高院与沪、苏、浙、赣、湘等沿江省市高院共签环境资源司法协作协议,共谋环境资源保护大计。在“长江特大非法采砂案”中,与江苏高院积极落实区域法院间生态环境修复资金的移交使用,一同推动长江全流域修复。

  黄山中院与浙闽赣3家中院联合签订《“联盟花园”环境资源旅游司法协作框架协议》,与杭州中院联合签订流域环境资源司法协作框架协议;宣城中院与上海三中院、南京环境资源法庭、杭州中院等共同签署《长三角环境资源司法协作框架协议细则》,合力推进流域生态环境一体化保护。(安徽日报报业集团全媒体记者 吴文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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