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生态环境局等二十部门联合发布《厦门市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方案》,梳理明确职能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履职尽责,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落实,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保障。详情如下: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逐步推动全市各级有关职能部门履行好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根据生态环境部等18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和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等18厅局联合印发的《福建省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方案》精神,按照管发展、管生产、管行业的部门必须按“一岗双责”要求抓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总体要求,坚持问题导向、明责尽责、权责一致、谁审批谁负责、依法依规、奖惩并重的工作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提高政治站位。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坚持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对福建、厦门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坚定不移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持续当好生态强省建设排头兵,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
(二)坚持人民至上。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解决群众身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作为民生优先领域、作为“我为群众办实事”等实践活动重要内容,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完善体制机制、严格监督考核,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将各级各部门有关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范畴,督促指导有关职能部门敢担当、能负责、形成工作合力。
(三)扛起政治责任。全市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不断建立完善本系统、本领域有关政策制度体系,充分的发挥行业监督管理职能,综合运用调度通报、跟踪督办、明察暗访等有效举措,从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抓起,一个问题一个问题抓整改,一项任务一项任务抓落实,统筹推进经济社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
(四)梳理公开具体事项清单。市发改委、工信局、财政局、资源规划局、生态环境局、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海洋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政园林局、港口局、执法局等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市直有关职能部门,应该依据部门“三定”规定、《厦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厦门市市直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等规定,梳理有关法律和法规及政策文件,形成完整准确、清晰直观、具体可行的本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清单,做好部门间统筹衔接后,在省级对口职能部门公布具体事项清单后两个月内,按程序依法依规通过本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开,并报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市生态环境局应当严格履行对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主要职责和统一监督管理职责。
(五)明确具体事项牵头部门。建立研究明确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牵头部门的常态化机制,对目前尚未明确牵头部门且对生态环境保护影响明显的具体事项,属于市级事项的,市生态环境局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提请市委编办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协调明确,结果经市委和市政府审定后,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属于区级事项的,由各区党委和政府研究明确本地区牵头部门,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各级各部门新制定出台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政策文件时,应该依据需要明确承担具体事项的相关责任部门特别是牵头部门。
(六)完善职能部门责任清单。市生态环境局要牵头会同市直有关职能部门,结合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梳理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厦门市市直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按程序报市委和市政府审定并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各区党委和政府要结合实际,及时制定完善本地区有关职能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并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
(七)强化部门沟通协调。承担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严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部署要求,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确保相关目标、措施、要求、时限落实到位。事项涉及多部门的,要健全完善协调沟通联络、工作推动落实、问题排查整治等机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主动配合、抓好落实。对工作不主动、落实不力的,应当加强沟通、协调、提醒,必要时向同级党委和政府报告。
(八)强化任务分解落实。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将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纳入本部门年度重点工作,细化年度目标和工作措施,将承担的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分解落实到相关单位,做到事情有人管、责任有人担、能力有保障。在法规规章、规划方案、政策制度、标准规范的研究制定和资产金额的投入、装备保障、监督考核等方面,充足表现贯彻落实习生态文明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水平质量的发展等要求,做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步安排部署、同步组织实施、同步监督检查。重大情况按程序及时向同级党委和政府请示报告。
(九)强化工作统筹指导。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对牵头负责的生态环境保护重点任务的部署推进、监督指导,确保按照期限和质量发展要求完成;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强化监督指导,立即处理处置并逐渐完备有关政策;在处理具体生态环境问题时,应当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定期将相关领域生态环境保护情况通报其他有关职能部门。
(十)建立落实推进制度。市直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应当定期、不定期研究生态环境保护具体工作,确定一名负责同志对本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履行情况和任务落实情况统筹协调、跟踪推进,每半年向分管市领导报告生态环境保护“一岗双责”履职情况;对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工作事项、重要工作要求和重点难点问题,应当及时提请市委常委会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研究。
(十一)实施专题报告制度。市直有关职能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市委和市政府报告上年度本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履行情况,重点突出推动绿色低碳发展、落实中央和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升ECO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等工作开展情况,并抄送上级主管部门和市生态环境局,有关情况依法依规通过本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开。
(十二)加强党政责任落实。市、区党委和政府应当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要求,加强对本级有关职能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任务具体落实情况的监督督办;以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污染防治攻坚战、碳达峰碳中和、中央和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等任务为重点,梳理形成任务清单、项目清单、责任清单并组织落实。
(十三)加强领导责任落实。各级党委常委会会议、政府常务会议应当定期研究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听取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分管领域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情况的汇报;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以及政府分管负责同志除定期、不定期组织协调、研究落实外,还应根据真实的情况及时到现场开展督查督办,解决有一定的问题,推动任务落实。
(十四)严格督查检查。督查检查部门应当坚持精准、科学、依法,严格规范督查检查行为,工作中可充分的发挥有关职能部门力量和专业优势,根据工作需要对发现的问题视情与有关部门会商,确保问题全面准确客观。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方面的审计工作。
(十五)严格追责问责。对督查检查发现的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等、官僚主义以及不作为乱作为、不担当不碰硬且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失职失责行为等问题,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有关权限、程序和要求,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等。对该移交而不移交的,应当依照法律来追究有关部门责任。在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受理、依规依纪依法做出详细的调查处理的过程中,有关职能部门应当积极努力配合,促进严肃、精准、科学、有效实施问责,既防止流于形式,也避免泛化简单化。
(十六)鼓励干部担当作为。市直有关职能部门以及各区党委和政府要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加强本部门、本系统、本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各级党校(行政学院)要将习生态文明思想和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等列入重要教学内容,提高干部生态环境保护履职能力,引导广大干部守土有责、守土尽责。要注重选配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水平发展特别是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善于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并且成效明显的干部进入有关职能部门领导班子。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表彰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敢担当、能负责、实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十七)提高基层履职能力。市直有关职能部门以及各区党委和政府要坚持并落实向基层和一线倾斜政策,加大项目资产金额的投入,加快推进生态环境保护人员配置和装备配备达到东部省份中等水准。要落实容错纠错、尽职免责等机制,保护基层和一线从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人员的积极性;落实职业风险保障等制度,保障基层和一线从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人员的合理待遇。
(十八)加强行政执法监管。有关职能部门应该依据职责,依法办理破坏生态环境涉嫌违法犯罪的案件。没有执法职能的可转至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执行。生态环境部门应当牵头会同其他有关职能部门与公安、检察、法院等机关联动,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配合,确保破坏生态环境涉嫌违法犯罪案件及时移送、立案、侦查、起诉、审判,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强化重大对环境造成污染刑事案件联合挂牌督办,建立公益诉讼检察与行政执法信息共享机制。
(十九)加强公安执法联动。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严厉打击各类破坏生态环境涉嫌违法犯罪行为,支持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职,对阻碍依法履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
(二十)加强案件审判执行。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涉及生态环境的刑事、行政、民事案件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及公益诉讼等案件,依法受理并及时审查行政机关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同时发挥好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协作机制的牵头协调作用。
(二十一)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应当严惩危害生态环境犯罪,加强对涉生态环境民事、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充分的发挥检察公益诉讼职能作用。
(二十二)加强行政立法及备案审查。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立法程序规定,依法负责审查有关职能部门报送政府的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法规、规章草案;按照职责权限依法负责对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备案审查。
(二十三)加强考核监督。组织(人事)部门加强对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等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考核结果应用,考核结果作为对有关职能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考评、奖惩任免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二十四)加强社会监督。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宣传,按照职责权限建立完善本部门或本系统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问题公众举报受理和处理机制,实现与“12345”平台相互连通,推动环保设施向社会公众开放,引导群众共同参与、共同监督。
(二十五)加强部门监督。市生态环境局应加强工作协调和统筹衔接,会同其他市直有关职能部门对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情况、做法及存在的问题开展研究分析,提出意见建议,重大情况及时向市委和市政府报告。市直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系统、本领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督促检查,推动工作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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