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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访谈 关于“水土保持监督、水土保持方案评审报批”你想了解什么?

发布时间:2024-03-14 来源:活性炭系列

  原标题:在线访谈 关于“水土保持监督、水土保持方案评审报批”,你想知道什么?

  11月12日,福建省水土保持工作站罗寿泰站长接受福建水利信息网专访,就“水土保持监督、水土保持方案评审报批”与网民进行在线交流。

  1.经常听到水土保持机构宣传水土保持是国家的基本国策,那为什么水土保持是我们的祖国的基本国策?

  3.水土保持工作这么重要,那作为防治的对象——水土流失,它的主要危害是什么?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43条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任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做监督检查,本条款中水土保持情况指的是哪些情况啊?

  11.生产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已经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及省水利厅的批复文件,全面落实了水土保持措施,也确实有效地防治了建设过程产生的水土流失,为什么还要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13.如果水土保持方案是省水利厅批复的,应该如何办理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缴交手续呢?

  14.生产建设项目完建后,也依照经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为什么还要经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后才能正式投产使用?

  15.如果项目建成后未经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直接投产使用,对此,法律有什么具体规定吗?

  18.如果也收到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水土保持机构出具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回执后,是否意味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工作到此结束?

  经常听到水土保持机构宣传水土保持是国家的基本国策,那为什么水土保持是我们国家的基本国策?

  作为基本国策的地位,不是、也不可能是哪一个人想怎么定就怎么讲,并非哪个部门能自己随便确定的,早在1993年1月,国务院就在(国发[1993]5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中,针对我国人口众多,水土资源相对匮乏,水土流失问题比较严重。而且,随着人口的不断增加,经济的快速增长,水土流失和水土资源短缺的形势将更加严峻的客观形势,指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从战略的高度认识水土保持是山区发展的生命线,是国土整治、江河治理的根本,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是我们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2条给水土保持下了定义:“本法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要正确理解水土保持的含义,至少应从四个方面:一是对自然因素造成水土流失的预防;二是对自然因素造成水土流失的治理;三是对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预防;四是对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治理。

  既然水土保持工作这么重要,那作为防治的对象——水土流失,它的主要危害是什么?

  2019年6月28日水利部正式发布了2018年全国水土流失动态监测成果。2018年全国水土流失面积273.69万km2,占全国国土面积( 不含港澳台)的28.6%。与2011年相比,水土流失面积减少了21.23万km2,减幅为7.2%。

  当前我国仍有超过国土面积1/4的水土流失面积,面积大、分布广,治理难度越来越大,必须从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高度,把水土流失作为我国重要的生态问题加以对待。水土流失的主要危害有以下四点:一是土地退化,耕地毁坏,威胁粮食安全。水土流失改变了部分土地利用现状,基本丧失第一性质的生产能力,使人们失去赖以生存耕地的基础,威胁到国家粮食安全;工程施工、弃渣和临时堆土运输及堆置、砂石料等建筑材料运输和堆置等还可能侵占农田,影响农作物的生长。二是江河湖库淤积,加剧洪涝灾害,威胁防洪安全。水土流失产生大量泥沙,有的直接倾入沟谷、河道,被水流携运;有的堆积坡面、坡脚,受水流冲蚀进入河流,形成高含沙量水流。当水流进入平缓河段、湖泊或受水库拦蓄影响时,泥沙逐渐堆积,河道过水断面减小,湖库有效库容减小,导致行洪能力减弱,河床抬升,直接威胁到两岸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防洪安全。三是恶化生存环境,制约经济社会发展。开挖、填筑、弃渣和临时堆土等活动扰动原地貌,占压植被,形成大面积的面,使沿线的生态环境遭到一定的损坏。同时,生产建设过程中扰动和损坏了原土层结构,易引起滑坡和泻流,同时开挖及排弃的大量土石沙,大大增加沟道输沙量,将损坏原农田灌溉渠系,影响铁路、公路运输及河流行洪安全,并给地区经济发展及生态环境建设造成一定影响,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四是加重面源污染,威胁生态安全和饮水安全。面源污染是指溶解和固体的污染物从非特定地点,在降水或融雪的冲刷作用下,通过径流过程而汇入受纳水体(包括河流、湖泊、水库和海湾等)并引起有机污染、水体富营养化或有毒有害等其他形式的污染。水土流失为面源污染提供了物质载体,吸附在土壤颗粒上的污染物,随着地表径流进入水体,加剧了水体污染的发生和发展,直接威胁着生态环境和饮水安全。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0年12月25日修订通过,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并施行。三是《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该条例于2014年5月22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总则中,对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能有以下表述: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安排专项资金,并组织实施。国家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

  第五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水土保持工作。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范围内依法承担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宣传和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的水土保持意识。”

  太湖流域管理局是水利部的派出机构,主要负责太湖暨东南诸河流域的开发管理工作,在水利水土保持业务方面,我省隶属于太湖流域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43条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做监督检查,本条款中水土保持情况指的是哪些情况啊?

  本条款中的水土保持情况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贯彻落实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情况,这里包括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配套法规政策体系的建设、监督执法队伍的建设以及生产建设单位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的情况等;二是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开展情况,它应包括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划定、水土保持规划的编制、重点治理项目的安排和实施、经费保障等;三是水土保持科技支撑服务开展情况,主要的有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建设与监测预报、技术标准制定、科学研究与技术创新,以及水土保持方案编制、验收评估和监理监测的技术支撑服务等。

  《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第38条明确,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的跟踪检查内容包括:

  (1)水土保持方案报批、后续设计(含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其在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中的落实情况;

  福建省多山雨量大,生态环境脆弱,生产建设稍有不慎,极易引起水土流失,因此特别要落实“三同时”制度。具体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27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26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一是法律明确水土保持方案是生产建设项目开工建设的前置条件。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是生产建设项目开工和建设,包括生产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开工建设和附属配套工程以及前期建设工程,如“三通一平”、“五通一平”等,这一阶段地表扰动强烈,植被损坏多,挖填土石方量大,极易造成严重的水土流失,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的重点之一,是水土保持方案重点要解决的问题,必须纳入水土保持方案管理。

  生产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已经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及省水利厅的批复文件,全面落实了水土保持措施,也确实有效地防治了建设过程产生的水土流失,为什么还要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全面实施项目生产建设中的水土保持措施,是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32条规定的“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行治理”,以及《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提出的“谁开发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治理”的水土保持原则。

  而缴纳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是对因为生产建设活动,扰动地表,损坏植被,占用社会共有的水土资源、损坏了具有保水固土作用、防治水土流失功能的水土保持设施的一种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32条、《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第29条以及省发改委、财政厅、物价局、水利厅等六厅局2014年10月制订的《福建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闽财综[2014]54号)等文件,均对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作了明确规定,要求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改变地貌、损坏植被而降低或丧失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与治理。同时,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体现了《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谁影响水土保持功能谁补偿”原则。由此可以看出全面落实生产建设中的水土保持措施与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都是生产建设项目业主应履行的法定义务。

  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是生产建设项目相对人应尽的法定义务,也是对因生产建设占用或者损坏水土资源的一种补偿,换句话就是对水土资源的有偿使用,应该说是天经地义,无可非议的。而且所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全部用于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工作,建立良好的生态环境,受益于全民。所以,法律对不履行水土保持补偿费缴交义务的当事人,作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57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如果水土保持方案是省水利厅批复的,该怎么样办理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缴交手续呢?

  根据《福建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六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由县级以上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按照生产建设项目方案审批权限负责征收。因此水土保持方案由省水利厅批复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省水土保持工作站征收。具体办理程序:首先缴款人应持《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或者省水利厅的批复文件,到我站开具《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票据,而后到缴款人的开户银行办理缴款手续,之后将经收费银行盖章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第一联退还我站,我站开具《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生产建设项目完建后,也依照经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为什么还要经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后才能正式投产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27条规定: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所以,在生产建设项目正式投产使用前,应对水土保持设施进行验收是法定程序,旨在于全面检验、核实水土保持设施的实施情况,考量其是否能真正发挥其应有的水土保持、生态保护的功能,确实保障项目生产、建设与水土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相协调。

  如果项目建成后未经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直接投产使用,对此,法律有什么具体规定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54条明确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任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应该说,法律对这个方面的规定也是很明确的,从另一个角度看,我认为这本身也是对项目负责,对项目投资者负责。如果一个项目建设好了,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就直接投产使用,那么,水土保持设施在生产建设中实施情况如何,是否能真正起到应有的作用,会不会因为水土保持措施实施不到位而潜在着安全隐患或者水土流失危害呢?所以,法律才会这么既明确又严格地作规定。

  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生产建设单位是是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在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或者竣工验收前,自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向县级以上水行政主任部门报备并取得报备回执。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一般应当按照编制验收报告、组织竣工验收、公开验收情况、报备验收材料的程序开展。其中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其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结论为具备验收条件的,生产建设单位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形成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应当明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与否的结论。

  其中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生产建设项目,不需要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生产建设单位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时,验收组中应当有至少一名省级水行政主任部门水土保持方案专家库专家参加并签署意见,形成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应当明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与否的结论。

  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后,及时在其官方网站或者其他公众知悉的网站公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对于公众反映的主要问题和意见,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给予处理或者回应。

  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通过3个月内,向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任部门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的同级水行政主任部门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

  对报备材料完整、符合格式要求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水土保持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回执,并定期在门户网站公告。对报备材料不完整或者不符合格式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生产建筑设计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如果也收到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水土保持机构出具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回执后,是否意味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工作到此结束?

  并不是。根据有关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出具报备回执12个月内,从已报备的生产建设项目中选取水土保持监测评价结论为“红色”的,以及根据跟踪检查和验收报备材料核查的情况发现可能存在较严重水土保持问题的,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核查。核查应当依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开展,重点核查验收材料、验收程序、措施落实和防治效果等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程序或不满足验收标准和条件的,应当给出“视同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的结论。建筑设计企业应及时进行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投产使用的,由地方水行政主任部门按照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而且核查结论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程序履行、验收标准和条件执行方面未发现严重问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需定期监督检查,但是建筑设计企业仍需做好水土保持设施的运行管理工作。如果运行中造成水土流失的,水行政主任部门可按《水土保持法》第56条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8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进行举报。”换句话说,就是“保持水土,人人有责。”

  首先,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义务,就是包括对人人都有对现有水土资源进行保护,对自身生产建设活动中可能产生的水土流失进行预防和对已经产生的水土流失进行治理;

  其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义务,包括四个方面:一是保护水土资源预防水土流失是全社会的普遍义务。水土资源是全民族共有、全社会受益的资源,是需要留给子孙后代永续利用的资源。因此,预防流失,保持水土,人人有责。二是全社会都有治理水土流失的义务,对于目前已经存在的水土流失,包括因自然因素形成的或历史上生产建设等人为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需要全社会承担治理的义务。三是对于使用已存在或正在产生水土流失的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在土地上采取一定的预防和治理措施,使水土流失得到有效治理,使水土资源能够持续利用;四是从事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生产建设活动过程中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有义务采取预防措施,对已经造成的水土流失,有义务进行治理。

  土流失的行为进行举报。水土资源是社会共有的财富,也是每个社会成员的财富。任何单位和个人只要发现有破坏水土资源和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无论这种破坏行为是否直接影响了自身利益,都有权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协助水行政主任部门加强监督管理,形成保护水土资源的社会氛围。

  目前,水土保持工作总的要求是: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生态文明思想和习治水重要论述精神,认真贯彻落实水利部决策部署,紧紧围绕“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的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按照“把工作重点切实转变到监管上来,在监管上强手段,在治理上补短板”的水土保持工作纵四路,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狠抓责任落实,以强化人为水土流失监管为核心,以完善政策机制为重点,以严格督查问责为抓手,充分依靠先进的技术手段,全面履行水土保持职责,着力提升管理能力与水平,实际做到基础扎实、监管有力、治理有效,为快速推进我省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保障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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